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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同分投档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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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同分投档录取规则

  当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总分相同时,按以下规则进行投档:根据照顾录取政策的规定,首先投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若情况又相同,则先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分数之和,若再有相同,则依次比较数学、语文、英语、思想品德、物理、化学单科成绩;若仍有相同,又再比较综合表现评价等级,从高到低进行择优投档录取。

  依照上述规则对全市总分相同的考生进行排序产生的序号,即为考生的同分序号。例如一名考生学业考试成绩为678分,成绩单的“说明”栏标有“你的成绩将按7科总分为678分的第7名的顺序投档”(以本书第三部分成绩证明样式为例),表示这名考生的同分序号为7。投档时,若有几个考生总分相同,则按排序先后顺序录取。即使考生达到学校录取最低分数,并不代表就一定能被录取,能否录取,取决于考生的同分序号先后及招生学校投档至录取最低分数时的剩余招生计划数。因此也会造成考生达到了学校的录取最低分数,但由于同分排序靠后而落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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