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借读生是指在我市具有学籍而没有广州市户籍的外地学生。这部分考生由于各种原因在我市初中就读,按规定应回到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个别确有特殊困难需要继续借读者,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学籍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办理申请。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异地借读生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经批准后,其报考范围与其学籍所在地具有该区(县级市)户籍和学籍的初中毕业生相同。
1、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须具备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本人工作证件。
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须具备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3、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须具备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4、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专家的适龄子女。须具备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含外国专家局)证明、职称证书。
5、台胞子女。须具备市台办出具的相关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台胞证。
6、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须具备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回乡证。
7、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须具备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及合法居留证明。
8、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须具备区、县级市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的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9、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须具备监护人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广东省居住证》。
10、海外华侨华人子女。须具备相关使领馆证明、市公安局出具的有效入境证明、本人护照或身份证。
11、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子女(其中一名)。须具备市环卫局发的《广州市市容环卫临时工子女入学证明》、监护人的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
以上各类异地借读生办理借读申请时,除出具上述有关证明、证件外,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监护人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属直系亲属以外的监护人还要同时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
需要办理借读申请的学生在毕业学校领取《广州市初三级异地借读生升学报名申请表》填写,在规定时间内,把有关材料交报名点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