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市中考录取照顾条件已经确定,十类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享受优惠加分。
普通高中招生优惠加分:烈士子女,照顾20分;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照顾20分;伤残军人、因公牺牲及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及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在我市的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照顾10分;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以及侨眷高知子女,照顾10分(在我省定居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考生及其子女考生、外籍华人具有本省户籍的子女考生、在本省眷属中的高级知识分子的子女考生,参照执行);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5分。
普通高中以外的学校除享受上述优惠外,还享受下列优惠加分:体育全国比赛前6名、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照顾50分;市级体育竞赛单项前5名、集体前3名、二级运动员,照顾20分;省级三好学生、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省级科技发明创造者,照顾10分;教师子女如报考师范学校,照顾10分。
各类照顾加分只选择一项,不累计加分。
享受照顾的考生,需在5月15日前向学校交验原始证明、证书和证件,并提供相关复印件。学校必须对享受照顾加分的考生姓名、班级、加分原因等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并公布学校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体育类由市教育局和市体育局开具证明;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由市侨办开具证明,侨眷高知子女统一由市侨办报省侨办认定并由省侨办开具证明;台湾籍青年由市对台办开具证明;少数民族考生由各县级民宗局开具证明;烈士子女持烈士证明书原件或各县级民政局开具的证明;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持因公牺牲证明书原件、伤残证原件或由各县级民政局开具证明;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由各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开具证明;教职工子女由父母所在单位开具证明,上级教育部门签字盖章(报考五年制师范用);驻边疆、边远地区、海岛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由所在部队团级政治部门开具证明信,并经部队驻地省级民政、教育行政部门和军区政治部分别签署意见注明所属地区类别并加盖公章;在我市定居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考生及其子女考生、外籍华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考生、在本市眷属中的高级知识分子的子女考生,由市侨办开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