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早在新石器时代,中华民族的祖先已在澳门地区生活。在路环岛黑沙海湾发掘出土的公元前4960年至4430年的文物,说明在距今6000多年前的史前时代,中国大陆的原始居民就到了澳门。在秦始皇统一中国时,澳门划入了南海郡番禺县管辖。大约在16世纪前期,在澳门定居的中国渔民,为了求得出海捕鱼的安全,就建造了奉祀海神天妃的“天妃庙”,这就是作为澳门象征的“妈阁庙”。英文澳门(Macao)的音译,就是源于“妈阁”。16世纪中叶,随着欧洲殖民主义所谓“航海大发现”的扩展,葡萄牙人到达我国东南沿海一带。1553年,葡萄牙人以“借地晾晒水浸货物”为借口,通过向明朝官员行贿的方式,获准在澳门半岛暂时居住,并迅速聚集成村,扩大在澳地盘,设立有关机构。但直至鸦片战争前,澳门半岛整体上仍一直由明清政府负责行政管理,行使主权。
二、明清政府在澳门行使主权
葡萄牙人占据澳门后,明朝政府依然在澳门充分行使着主权和治权,包括接受在澳门的葡萄牙人每年缴纳的地租、设立海关征收舶税、置守澳官及以香山县令(知县)落实行政管理权及执行最终的司法处分权。明政府还在濠镜设立“议事亭”(今日的市政厅所在地),作为中国官员向“夷目”宣读明朝政府命令以及作为双方官员会商政务的场所,后来清政府还在“议事亭”内设置刻记限制和管理居澳葡人的中国法律的多块石碑。在司法方面,明政府参照了唐朝法律中有关“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法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的条款,在居澳葡人互相侵犯时,允许他们自己产生的法官依照本民族的法律来审判、治罪,不服本地法官判决者,还可以上诉于设在印度果阿的葡萄牙高等法院。如果涉及中国人,不论中国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由在澳门的中国官员审理,特别是在发生杀害中国商民的人命重案时,就有更多的中国官员入澳查处,并将杀人凶犯带往广州,按照律例复审、判决。
清朝政府延续明朝政府在澳门充分行使的主权,包括军队驻扎权、财政权、关税权、行政权以及司法权等各方面。
三、鸦片战争后葡萄牙人完成对澳门的占领
鸦片战争爆发后,葡萄牙乘清朝政府战败,尾随西方列强,加紧侵略扩张,企图实现变澳门及澳门附近地区为葡萄牙殖民地的野心。在鸦片战争刚结束的1843年,澳葡当局派出代表,在澳门、广州与钦差大臣耆(qí)英等多次进行谈判,要求赔偿每年五百两的地租银,由葡兵驻防整个澳门半岛。并在通商方面,提出开放通商口岸等一系列不合理的要求,遭清廷断然拒绝,但仍让葡人继续享受多种优待。葡萄牙人对此并不满足,仍加紧采取侵略、扩张的行动。
1844年(清道光廿四年),澳葡擅自在凼仔黑沙建造炮台,几年后又将该炮台进一步巩固,自称已将管辖区扩展到凼仔。
1845年11月20日,葡萄牙女王玛丽亚二世擅自宣布澳门为自由港,允许所有外国商船来澳自由贸易,并任命亚马留为澳门总督。
亚马留是一个狂热的殖民者,上任后推行一系列殖民政策。1848年擅自从水坑尾门起,向北开辟通往关闸的马路,并于3月13日率领葡人抢占关闸,驱逐中国海关官吏、丁役,捣毁竖在议事亭入门处的中国法律石碑,妄图抹杀中国历来对澳门拥有主权的一切证据。
亚马留的暴行引起民愤,1849年8月23日,在莲峰庙附近,被望厦义士沈米(志亮)等七名青年农民所杀。其后,澳葡于1851年(咸丰元年)占领凼仔。1863年强占塔石、沙岗、新桥、沙梨头、石墙街等村,设马路门牌,毁租界旧墙。1864年(同治三年)占领路环,设立“海岛镇行政局”。
1874年(同治十三年)葡人闯入香山县,拆毁历史逾三百年的关闸,设捕房,并将关闸向北移,另建西洋凯旋门式的新关闸。1879年(光绪五年)又占龙田村。1883年(清光绪九年)葡人强编望厦、龙田两村的户籍,又开马路,设捕房于望厦。1890年,进占澳门西北的青州,逼清廷水师撤退。
1887年葡萄牙政府与清政府签订了不平等的《中葡北京条约》,清政府同意“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与葡治理他处无异”,但条约未划定澳门的界址。
葡萄牙占领澳门后,引起了澳门同胞和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要求收回澳门的斗争和呼声一直没有中断。
四、中国政府对澳门问题的立场和政策
澳门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被葡萄牙占领,但中国历届政府都从未在澳门的主权问题上作过让步,也从未在法律上将中国对澳门的主权让予他国。因此,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只是时机问题而已。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中葡两国的友好建交以及中国统一大业的推进,中国对澳门行使主权的时机已逐步成熟。进入80年代,解决澳门问题成为中葡两国政府的一个重要的现实课题。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明确宣布,废除过去所有外国列强强加在中国人民身上的不平等条约。对于一些历史遗留下来悬而未决的问题,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经过谈判和平解决,在未解决之前维持现状,例如香港、澳门问题,以及一切未经双方正式划定的边界问题。1972年,中国政府在致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的备忘录中指出:“香港和澳门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结果,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殖民化范畴。我国政府主张,在条件成熟时,用适当的方式和平解决港澳问题,在未解决以前维持现状。”1972年3月10日,中国驻联合国大使黄华在联合国大会上代表中国政府声明:“香港和澳门系英国与葡萄牙政府所占领的中国领土;香港与澳门问题的解决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而不能等同于其他殖民地。中国政府一贯认为,关于港澳问题,应在时机成熟时,以适当方法解决,联合国无权讨论此问题。”从而表明了中国政府对澳门主权的坚定立场。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委会于同年6月15日通过决议向联大建议从殖民地名单中删去香港和澳门。1972年11月8日,第2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批准了该特委会的报告。
同时,为了澳门的安定与维持澳门社会现状,中国政府从国家利益和澳门居民的利益着想,在政治上执行维护澳门安定的政策,在经济上,对澳门实行扶助的政策,以足够数量和合理甚至优惠的价格长期供给澳门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支持澳门经济的发展。尤其是1978年以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建立经济特区,锐意发展经济,将澳门视为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和国家统一能起重要作用的“窗口”和“桥梁”,进一步促进了澳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1979年2月8日中葡建交,两国就澳门问题达成协议,指出澳门是中国的领土,暂时由葡萄牙管理,澳门问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在适当的时机,中葡两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987年,中葡两国在北京正式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中葡联合声明》,宣布我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这是继1984年中英两国圆满解决香港问题之后,中国现代史上又一件政治大事。
1993年3月31日在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上,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标志着澳门进入了后过渡期。
五、中葡谈判及《中葡联合声明》
中葡两国关于澳门问题的会谈,于1986年6月30日开始,至1987年4月13日正式签署《联合声明》,历时9个多月。
澳门前途问题与香港前途问题属同一性质,都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但中葡会谈与中英会谈不一样,中葡双方在澳门问题上没有主权之争。1979年2月8日中葡建交时,两国政府已就此达成谅解,葡萄牙明确承认澳门是中国的领土,将交还中国。1984年底,中英会谈圆满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港人治港、50年不变等一系列方针,为中葡双方解决澳门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中葡两国良好的外交关系、澳门地区社会安定的局面,为中葡两国圆满解决澳门问题提供了有利条件。1985年5月20日,葡萄牙总统埃亚内斯应邀访问中国。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在会见埃亚内斯总统时,开门见山地谈了澳门问题。双方一致认为,原则问题已经解决,前途问题能够妥善解决,不存在争论。1985年5月23日,中葡双方发表联合公报,同意通过外交途径,谈判解决澳门问题。1986年6月30日和7月1日,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首轮会谈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行。会谈前夕,中方团长周南强调中葡两国是“伙伴的关系而不是对手的关系”,奠定了会谈能够在较融洽和谐气氛中进行商讨的基础。由于中葡两国已不存在主权之争,故第一轮会谈能接触实质问题,并商谈了全部议程。同年9月9日和9月10日,举行第二轮会谈;10月21日和22日,举行第三轮会谈。经过三轮会谈,双方在实质性问题上取得广泛的一致,决定在双方政府代表团之下成立工作小组,以“具体讨论和修订中葡双方会谈中所提出全部协议文件草案。”至此,中葡会谈的第一阶段告一段落。工作小组的成立,使中葡会谈进入第二阶段。随着谈判的深入,双方在澳门治权的交还年期上出现明显分歧。中国外交部发言人于1986年12月31日表示:“在2000年前收回澳门是中国政府和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十亿中国人民的不可动摇的坚定立场和强烈愿望,任何超越2000年后交回澳门的主张,都是不能接受的。”1987年1月6日,葡萄牙国务会议经4个半小时讨论,原则上同意1999年将澳门治权交还中国。1987年3月18日,中葡举行第四轮会谈。3月23日,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当日下午,中葡两国发表新闻公报,“双方审议了协议文本草案,就协议文本的内容取得了一致意见。”双方决定,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由中葡两国政府代表团团长于1987年3月26日在北京草签。1987年4月13日,在北京正式签署联合声明,中葡两国关于澳门问题的谈判至此圆满结束。1988年1月15日,中、葡两国在北京互换联合声明批准书,中葡联合声明正式生效,澳门进入过渡期。
《中葡联合声明》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除正文外,还包括两个附件。之后,附有在签署联合声明时中葡双方交换的《备忘录》。
正文的内容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中葡两国政府共同声明澳门地区是中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对澳门执行的基本政策。
第三部分,中葡两国政府就澳门过渡时期的一些事项及《中葡联合声明》的实施问题的声明。例如:规定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葡萄牙共和国政府负责澳门的行政管理,继续促进澳门的经济发展和保持其社会的稳定。
六、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于1993年颁布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处理中、葡关于澳门问题联合声明附件一第8节所规定的各项涉外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机关均由当地人士组成。行政长官在澳门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担任主要职务的官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多数成员通过选举产生。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对立法机关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区旗和区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