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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州市中小学考试征求意见原稿(3)

来源:广州市教育局    作者:夏下雪    2013-01-28 16:24:41

说两句


  •    (四)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基本原则。
     
      1.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各招生学校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市教育局按市招考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和实际注册结果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2)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用和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将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切实改变将学科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
     
      (4)普通高中录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范围:
     
      (1)省、市属的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广雅中学、市执信中学、市第二中学、市第六中学、市铁一中学、广大附中、广东华侨中学、市协和中学、市美术中学、广州外国语学校等12所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生。其中广州外国语学校、市美术中学的特色生班安排在提前批录取前独立招生,市美术中学的其余计划按学校等级的相应批次招生,其余10所省、市属普通高中学校安排在提前批招生。
     
      (2)区、县级市属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可在提前批面向全市招生,但招收学校所在区、县级市以外的学生人数不能超过本校当年招生总计划的15%,其余招生计划则面向本区(县级市)在提前批或第一批招生。
     
      (3)除上述学校外,各区、县级市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
     
      (4)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生。
     
      3. 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和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基〔2012〕13号)的有关要求,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安排一定比例招生计划直接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政策(即普通高中“指标到校”政策),其中省、市属示范高中部分招生指标面向全市分配,区(县级市)属示范高中部分招生指标面向本区(县级市)分配。具体方案见附件4。
     
      4.除提前批统一安排外,其他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批次分别按省一级、市一级、区一级及以下学校划分;其他区、县级市属的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的学校的招生批次由各区、县级市确定,但整个招生进程必须与全市保持一致。
     
      5.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批次、计划等详见《二〇一三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指南》。
     
      6. 经区(县级市)招考办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详见附件2),可享有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可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择校志愿、民办普通高中以及各类职业类学校。
     
      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的精神和省有关规定,为与我省异地高考方案衔接,具备以下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公费计划:监护人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按照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且在我市具有初中学籍满3年的初中毕业生。
     
      8.各招生学校必须切实完成市、区(县级市)下达的招生任务(含择校生),学校招收择校生必须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管理的通知》(粤教职函〔2011〕168号)精神,省、市一级学校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区(县级市)一级学校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5%。各学校按市、区(县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收公费生与择校生的计划比例和人数,并报市、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学校按学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择校生。择校生按有关规定缴纳择校费。各学校在完成当年招生计划后,原则上不再额外增补招生计划。
     
      9.普通高中学校因未录满招生计划或因学生未到校注册而留有空余学位,需进行补录的,应通过市招考办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补录计划,并同样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其中,原未到普通高中学校注册的学生自动丧失该校的录取资格,且不能再参加普通高中学校的补录。
     
      10.国家、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市教育局审核批准的艺术特色学校可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占本校当年招生计划为:不少于2%、不超过5%;招收艺术特长生的比例原则上占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3%(个别集体项目的学校特长生招生比例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要规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管理,进一步完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要向社会公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录取结果要在招生学校和毕业学校进行公示。凡体育、艺术特长生未录满的计划数,一律纳入该校的公费计划之中。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1. 所有示范性普通高中必须按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进行招生,即设不低于12个班的招生计划。
     
      12. 实行特色课程的普通高中学校,其配套招生方案须经市教育局普通高中特色课程专家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13. 高中阶段各类职业学校,实行统一录取管理,分两步完成:第一步:中职学校在我市招生录取系统完成录取已报名参加中招统一录取的考生。第二步:中职学校在我市招生录取系统上进行注销和注册入学。具体录取办法由市招考办制定。高职院校的五年制高职班的招生考试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筹组织管理,实行单考单招。
     
      14.未被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录取并准备就业的考生,应按《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9〕75号)规定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五)关于加分录取和照顾录取的基本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1.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3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予以加20分投档录取。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和2013年5月31日前9年内参加过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在穗人民警察子女,少数民族学生,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予以加10分投档录取。
     
      3.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以及纯二女计生户的女孩,初中毕业报考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所办高中,予以加5分投档录取。
     
      4.病故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复员退伍军人,台胞子女,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之外其他学校的,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
     
      以上各类考生凭相关证明资料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具体申请条件见附件3)。参与“指标到校”录取的考生,不享受以上加分和照顾录取政策。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管理,确保我市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一)健全机构,制定方案,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市成立“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考办派员组成,主要负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招考办负责。
     
      2.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组织招考的有关工作。各区(县级市)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过程中拟实行创新的举措,其方案须提前20个工作日(以向社会公布日期为时点)专报我局审定后,方可印发实施。
     
      (二)加大招生考试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学生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
     
      1.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和招考办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2.市招考办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通过新闻媒介、信息网等途径发布有关招生、考试的信息,向学生提供报名、考试、录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做好全市中小学招生考试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3.区(县级市)教育局要注意掌握毕业班学生的思想动向,学校要做好学生的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特别要注意不得干涉毕业生自主填报升学志愿的权利(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学校校长及具体行为人予以处分,或建议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处分),并认真做好落选生的思想工作,切实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下一页:招生考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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