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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外国语学校 作者:. 2010-04-26 10:03:09
类别 对象:
1、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3、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4、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5、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的适龄子女
6、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7、华侨子女
8 、在我市投资的台湾人士的随行子女(需亲自照料,不是委托亲友代管)
9、有突出贡献或连续居住5年以上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10、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11、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
12、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子女(其中一名)
注: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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